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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区政协网站 日期:2014-11-13

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大兴区现有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四大宗教成分;有3座天主教堂,2座基督教堂和14座清真寺。有信教群众近3万人。现有宗教界代表人士49名,分别是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佛教、基督教“安息日”负责人。

  我区一直注重加强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促进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1987年、2006年、2007年先后成立了区(县)伊斯兰教协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区天主教爱国会。区有关部门通过政协委员提案等方式,解决宗教团体办公用房问题。2012年,每个宗教团体每年政府补助经费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在远郊区县处于领先水平。注重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关心代表人士的思想和生活,加强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了宗教界代表人士动态库,并及时更新。每年组织代表人士外出参观学习,从2004年开始,先后组织宗教界代表人士到海南、贵州、安徽等地考察,感受祖国“日新月异”的变化,提高他们“爱国爱教”的自觉性。关心代表人士生活,在宗教重大节日,到宗教场所看望教职人员。提高宗职人员待遇,根据我区地处偏远的清真寺阿訇生活水平低的情况,从2006年开始,拨付专款作为阿訇与民管会主任生活补贴。2011年,为所有教职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提高宗教代表人士政治地位,2011年,有7位宗教界代表人士成为新一届政协委员,其中,有2位政协常委。区宗教局协调资金10.8万元,先后有12位阿訇参加市经学院组织的大专班学习,提高了我区阿訇的整体水平。

  宗教团体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积极发挥各自作用,成为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党和政府宣传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每年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场所负责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在思想上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教育信教群众在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积极组织宗教界人士参加各种慈善捐款活动,开展宗教界与党“同心同行”等活动。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我区有10座清真寺、1座基督教堂、2座天主教堂已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协助政府做好各项维护稳定工作。在处理涉及回民墓地、“清真不真”等民族宗教敏感问题方面,宗教团体发挥了特殊的作用。由于工作成效显著,区伊斯兰教协会被国家宗教局评为“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先进集体”。宗教界代表人士注重发挥自身作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的解释,通过讲“新卧尔兹”等形式,教育信教群众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协助党和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济困助贫等慈善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宗教团体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多年来,我区各宗教团体在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桥梁纽带作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发挥作用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宗教团体多是在区有关部门的要求下开展活动,在结合各自特点,创新活动形式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章程都到了需要换届的时限,人员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三是在“自养”方面需要进一步拓展渠道。目前,我区三个宗教团体的经费来源绝大多数是来自政府补助,资金有限,影响了活动的开展。

  2、宗教界代表人士结构不尽合理。近年来,在区宗教团体的努力下,我区宗教界教职人员和宗教场所负责人队伍有了一些调整,增加了部分年轻人员。但在总体上,还存在着“一高一低”现象,即年龄偏高、文化层次偏低。同时部分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偏低。离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标准还存在距离。

  3、发挥作用发面还存在不足。我区虽建立了宗教团体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但通过代表人士协调宗教事务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宗教团体和代表人士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宗教信仰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关系,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由于利益调整而出现的各种矛盾,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工作等方面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4、制度机制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区虽建立了宗教团体秘书长联席会议等相关制度,但在对宗教团体工作指导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陆续建立起一些工作制度,但在联系信教群众、与党和政府加强沟通等方面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有序。

  三、工作建议

  2012年4月,中央下发《关于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这是第一次以中央名义下发的关于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宗教界人士是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力度,进一步发挥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健全领导机制。要把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切实加强,使宗教代表人士始终是一支与党长期合作的爱国爱教人士,始终是党联系宗教界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继续发挥区、镇两级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通过宗教团体秘书长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围绕中心开展工作。

  2、加强代表人士学习和培训力度。一是进行政策理论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国务院和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觉悟,增强爱国爱教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骨干培训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注重从宗教活动场所中选派一些年轻、思想进步教职人员到学院学习提高,加强对他们的培养,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宗教素养,培养一支靠得住宗教代表人士队伍;三是进行区情教育,通过对大兴新区发展前景、发展目标的介绍,引导宗教界代表人士关心新区的发展,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3、鼓励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宗教团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创新工作形式,广泛凝聚信教群众力量,积极探索宗教在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途径,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培训、学习参观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本宗教代表人士综合素质。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做好宗教团体换届工作。注重培养年轻、学历水平相对较高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场所负责人,从思想、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进一步的关心,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拓宽自养渠道。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界代表人士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教育培养力度,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要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执笔人:徐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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